湯家驊﹕脆弱的法治
《明報》,2010年8月6日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常任大法官包致金侄女一案令全城嘩然,以致特區本已脆弱的法治再一次面臨嚴峻挑戰。被告背負極高的法政背景,任何人均應了解到她的敏感身分,然而整件案的處理竟然如此粗疏,實在難怪社會質疑執法者及司法機構有否偏袒權貴。回顧整個司法程序,無論從提出檢控、審訊過程,以至判刑從輕發落,皆有只許州官放火之嫌。
只許州官放火之嫌
先談檢控。被告逆線行車,釀成意外,沒有造成死傷已算是非常幸運。根據法院過往判例,理應因危險駕駛被檢控,但被告卻只被檢控為不小心駕駛,已是令人覺得執法者標準不一,引來不必要之猜疑。至於襲警行為,原先控方提出兩項檢控:一為在現場掌摑男警員,二為被告在帶返警署後再襲擊一名女警。這是兩項不同的犯罪行為,而因後者更不能單以情緒激動或醉酒作為解釋,表面上是較為嚴重的襲警行為。然而,在提出檢控時,控方卻只引用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 提出檢控,亦是引起猜疑的導火線。
到審訊期間,代表律政司的檢控官更在毫無解釋情下,放棄警署襲警的檢控,再一次引起偏幫權貴之懷疑。到主審法官罔顧先前兩次襲警及案情嚴重之事實而從輕發落,更將整件事件推至廣犯眾怒的層面。
目前沒有證據顯示警方、檢控官或主審法官有偏幫權貴或試求媚上之私心,亦無事實基礎去推測整件事是否出於自我審查。但事實是,案件已引發社會異口同聲質疑特區法律前是否人人平等、法治是否已面臨崩潰?從最表面的角度看,此案件最少突顯了執法人員及主審法官對維護法治原則之敏感度極之不足。不是說權貴之輩犯法應被加倍嚴懲,而是法治的精神是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彰顯公義更必須有目共睹。面對如此社會敏感人物,卻似乎每一步均行差踏錯,致令特區司法制度蒙羞,實在令人感到極為痛心。
社會對法治失去信心
判案後第2日,另一位富家子因偷車無牌醉駕、缺乏第三保險等5罪,亦被輕判150小時服務令,更即時引起社會強烈反彈,認定這是法律偏袒權貴之鐵證。面對如此嚴重之法治問題,焦點已不再單單是包大法官之侄女應得到什麼懲罰那麼簡單。律政司的當前責任,是盡快就本案提出上訴,給高級法庭一個機會去釋除社會之猜疑,為同類案件訂定清晰名確的原則和指引,令市民對法制重拾信心而非但求以簡易覆核程序草草了事。
當社會公開質疑司法制度之公正性,對法治失去信心,甚至失去尊重時,特區的法治便正面臨最嚴峻的考驗。為什麼我們不可以好好捍衛特區最為重要之核心價值,反而對之掉以輕心?整件事件之責任,又應由誰來負起?
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高 院 判 「 申 綜 援 居 港 期 」 違 法
高 院 判 「 申 綜 援 居 港 期 」 違 法
(星島日報報道)社會福利署要求香港巿民在申請綜援前一年,不得離港超過五十六日的限制,高等法院昨裁定此規定不合法並歧視回流人,難以界定身在外地的港人對港沒有貢獻,亦違反港人自由出入境的基本權利;另社會福利署即時暫停執行「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並會研究判詞和有關理據。
一名在內地工作的六十六歲港人游文輝被裁後,回港申請綜援遭社署以他申請前一年離港逾五十六天,拒絕其申請,游文輝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昨獲勝訴,法官張舉能下令社署要撤銷不批准他領取綜援的決定。審訊期間一直靠朋友接濟的游文輝對對獲勝感到高興,認為還他一個公道,相信獲批綜援後,生活將大幅改善。協助他的律師指,判決並無追溯令,只適用於日後的申請。
社署發言人指,因應判決,社署由即日起接獲綜援申請時,包括新個案及重新申請個案,會暫停執行「連續居港一年」規定,仍在處理中的個案,社署會主動通知有關申請人,並按相同安排處理。
社署透露,○七年六月一日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共有四千八百三十九宗申請不符合不得離港逾五十六天的規定,最終獲酌情權批綜援,另有一百二十宗申請因不符合規定而不獲批。
社署又指除綜援外,傷殘津貼亦同樣有申請前一年離港限制的規定,生果金則沒有申請前離港規定,但申領後每年離港不可多於二百四十天。
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指出,○七至○八年綜援支出達一百八十億元,未符合居港一年的領援申請者,僅佔整體申請極少數,不會對有限的資源構成沉重壓力,政府在聆訊中未能合理解釋五十六天的規定,對回流港人與非回流港人有不同待遇是否有真實需要,亦不能界定離港較長人士是否對本港貢獻較少。
法官舉例如港人每逢周未和假期返內地和家人團聚或在內地就醫,不應界定為「長時間離港」,若他們因此被評為不符合申領資格,更屬「無辜」。此外,港人為避免申請綜援受到延誤,只可限制離港的日數在五十六天內,法官認為亦明顯會妨礙港人出入境權利。
是次申請人游文輝多年間從事服裝業,於○六年間到內地廣東工作,兩年後被裁,之後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八年和去年兩次申請綜援,但都以不符居港一年的規定被拒。他在入稟狀更聲稱銀行戶口僅餘下十九元。在此政策下,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估計約三萬名從內地和澳門失業回流人士受影響。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六九——二○○九。
《星島日報》,2010-06-22
(星島日報報道)社會福利署要求香港巿民在申請綜援前一年,不得離港超過五十六日的限制,高等法院昨裁定此規定不合法並歧視回流人,難以界定身在外地的港人對港沒有貢獻,亦違反港人自由出入境的基本權利;另社會福利署即時暫停執行「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並會研究判詞和有關理據。
一名在內地工作的六十六歲港人游文輝被裁後,回港申請綜援遭社署以他申請前一年離港逾五十六天,拒絕其申請,游文輝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昨獲勝訴,法官張舉能下令社署要撤銷不批准他領取綜援的決定。審訊期間一直靠朋友接濟的游文輝對對獲勝感到高興,認為還他一個公道,相信獲批綜援後,生活將大幅改善。協助他的律師指,判決並無追溯令,只適用於日後的申請。
社署發言人指,因應判決,社署由即日起接獲綜援申請時,包括新個案及重新申請個案,會暫停執行「連續居港一年」規定,仍在處理中的個案,社署會主動通知有關申請人,並按相同安排處理。
社署透露,○七年六月一日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共有四千八百三十九宗申請不符合不得離港逾五十六天的規定,最終獲酌情權批綜援,另有一百二十宗申請因不符合規定而不獲批。
社署又指除綜援外,傷殘津貼亦同樣有申請前一年離港限制的規定,生果金則沒有申請前離港規定,但申領後每年離港不可多於二百四十天。
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指出,○七至○八年綜援支出達一百八十億元,未符合居港一年的領援申請者,僅佔整體申請極少數,不會對有限的資源構成沉重壓力,政府在聆訊中未能合理解釋五十六天的規定,對回流港人與非回流港人有不同待遇是否有真實需要,亦不能界定離港較長人士是否對本港貢獻較少。
法官舉例如港人每逢周未和假期返內地和家人團聚或在內地就醫,不應界定為「長時間離港」,若他們因此被評為不符合申領資格,更屬「無辜」。此外,港人為避免申請綜援受到延誤,只可限制離港的日數在五十六天內,法官認為亦明顯會妨礙港人出入境權利。
是次申請人游文輝多年間從事服裝業,於○六年間到內地廣東工作,兩年後被裁,之後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八年和去年兩次申請綜援,但都以不符居港一年的規定被拒。他在入稟狀更聲稱銀行戶口僅餘下十九元。在此政策下,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估計約三萬名從內地和澳門失業回流人士受影響。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六九——二○○九。
《星島日報》,2010-06-22
2010年6月10日 星期四
法院淪為鎮壓工具 社會能穩國家可安?
法院淪為鎮壓工具 社會能穩國家可安?
《明報》,2010年6月10日
【明報專訊】四川 維權人士譚作人因為追查地震豆腐渣工程被捕,法院卻以他發表的六四 事件文章判罪,以內地的政治環境,譚作人上訴推翻一審判決的機會,本就不大。不過,就二審審理判決所見,四川法院連起碼的司法程序也未嚴格遵守,有違公開審訊及公開宣判原則,情况不但使判決進一步遭到質疑,更挫損了法院的形象,使法院坐實了淪為政治鎮壓工具的污名。
譚作人案上訴審理
有違公開審訊宣判原則
譚作人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文章,在2007年5月發表,指他以「獻血為名」紀念六四事件,則在08年6月,這段時間無事發生。譚作人積極追查四川地震中的豆腐渣工程,於2009年3月接受傳媒訪問,披露他所取得的豆腐渣工程資料之後,公安於3月28日拘留他。據譚作人的律師透露,起訴書曾提及豆腐渣工程,並指控譚作人藉此「詆毁政府的形象」。因此,有理由相信,譚作人被投獄,與豆腐渣工程有關;當局以六四事件治他以罪,旨在轉移視線,避免挑起地震死難學生家長的情緒。
譚作人一審時,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入獄5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譚作人案政治性質濃厚,其上訴判決很難想像不受政治影響,所以,各方對推翻一審原判的機會,本就不樂觀,故二審判決結果不使人意外。不過,根據二審判決和譚作人代表律師浦志強所披露,二審程序一些不尋常之處,性質與法院未遵守公開審訊和公開宣判原則有關。
首先,審訊雖云公開,但是可以到庭聽審者都由當局安排,記者和其他人等無緣入內,譚作人的妻子雖然獲准旁聽,但是被安排坐在最後一排,舉手與丈夫打招呼,則被法警按下,至於譚作人的兩名女兒,則不能到法庭內看一下父親。至於到場了解情况的美國 和德國 外交人員,當然也不准進入法庭旁聽了。所以,這是一場嚴格控制之下的「公開審訊」。
另外,雖云公開審訊,整個過程並無公開審訊實質。二審判決書表示,「本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評議並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另外,據浦志強透露,他曾在法庭內舉手要求發言,但是法官看了他一眼,並無理會。也就是說,所謂二審,其實都在法庭以外進行,到真正開庭時,被告和辯護律師並無發言機會,法庭內只有聽到法官的一面之詞,聽不到譚作人自辯和律師辯護。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組成了合議庭(由3位法官組成),但是昨日開庭,這3位法官並無露面,法院委託一審法官宣判。浦志強對這個安排,不以為然。他認為「既然兩級法院都在成都,譚作人也羈押在成都,本案不存在異地因素,何以高院會委託一審宣判。由於本人沒有見過組成二審合議庭的3位法官,我很好奇他們到底是何方神聖」。浦志強的質疑,揭露了一個情况,就是判決書所說「合議庭……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究何所指。浦志強就是譚作人的辯護人,他說沒有見過合議庭的法官,然則合議庭聽取了什麼辯護人的意見?
公義最後堡壘淪陷
盛世榮景隱憂重重
我們認為,無論當局如何判處譚作人,都要符合司法程序,二審判決,應該由二審合議庭宣判,但是合議庭法官並未露面,卻由一審法官主持大局,這個做法是否恰當?事涉公開宣判原則,值得斟酌。
以內地由中國共產黨 總攬一切的情况,要求法院不受黨的影響,完全司法獨立,不切實際,內地法庭成為國家專政機器的一部分,大家都心裏有數。但是,就算把法庭塑造成鎮壓工具,都要講一點規矩和禮數,譚作人案,當局脫序而行,罔顧觀瞻,不但削弱了裁決的權威和公信力,對於法院的形象也構成很大傷害。
近期,內地仇官情結普遍,法官更成為衆矢之的,較早前湖南有人持衝鋒槍衝入法院,槍殺3名法官;前日,廣西梧州6名法官處理一宗貨款糾紛時,被潑硫酸,6人同被灼傷。這些事件中的法官遭遇不幸,理應獲得同情,但是從內地網民反應所見,大多數竟然同情殺死和傷害法官的人,在湖南槍殺3名法官的兇手,更被民衆視為英雄。在正常社會,法院被視為公義的最後堡壘,法官則被視為公義的最後守門人,但是在中國大陸,民衆對法院和法官角色的認知,顯然並非如此。
內地法官形象沉降,肯定與經常傳出的法官貪污腐敗有關,這是中國現行體制的產物,我們要指出的是:當法院和法官愈來愈不隱瞞其鎮壓工具的角色和功能,而且罔顧程序,以我行我素的方式體現,民衆看在眼裏,會怎麼理解?這樣的社會可以穩定?這樣的國家可以長治久安?這是盛世榮景之下使人焦慮和擔憂之處。
《明報》,2010年6月10日
【明報專訊】四川 維權人士譚作人因為追查地震豆腐渣工程被捕,法院卻以他發表的六四 事件文章判罪,以內地的政治環境,譚作人上訴推翻一審判決的機會,本就不大。不過,就二審審理判決所見,四川法院連起碼的司法程序也未嚴格遵守,有違公開審訊及公開宣判原則,情况不但使判決進一步遭到質疑,更挫損了法院的形象,使法院坐實了淪為政治鎮壓工具的污名。
譚作人案上訴審理
有違公開審訊宣判原則
譚作人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文章,在2007年5月發表,指他以「獻血為名」紀念六四事件,則在08年6月,這段時間無事發生。譚作人積極追查四川地震中的豆腐渣工程,於2009年3月接受傳媒訪問,披露他所取得的豆腐渣工程資料之後,公安於3月28日拘留他。據譚作人的律師透露,起訴書曾提及豆腐渣工程,並指控譚作人藉此「詆毁政府的形象」。因此,有理由相信,譚作人被投獄,與豆腐渣工程有關;當局以六四事件治他以罪,旨在轉移視線,避免挑起地震死難學生家長的情緒。
譚作人一審時,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入獄5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譚作人案政治性質濃厚,其上訴判決很難想像不受政治影響,所以,各方對推翻一審原判的機會,本就不樂觀,故二審判決結果不使人意外。不過,根據二審判決和譚作人代表律師浦志強所披露,二審程序一些不尋常之處,性質與法院未遵守公開審訊和公開宣判原則有關。
首先,審訊雖云公開,但是可以到庭聽審者都由當局安排,記者和其他人等無緣入內,譚作人的妻子雖然獲准旁聽,但是被安排坐在最後一排,舉手與丈夫打招呼,則被法警按下,至於譚作人的兩名女兒,則不能到法庭內看一下父親。至於到場了解情况的美國 和德國 外交人員,當然也不准進入法庭旁聽了。所以,這是一場嚴格控制之下的「公開審訊」。
另外,雖云公開審訊,整個過程並無公開審訊實質。二審判決書表示,「本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評議並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另外,據浦志強透露,他曾在法庭內舉手要求發言,但是法官看了他一眼,並無理會。也就是說,所謂二審,其實都在法庭以外進行,到真正開庭時,被告和辯護律師並無發言機會,法庭內只有聽到法官的一面之詞,聽不到譚作人自辯和律師辯護。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組成了合議庭(由3位法官組成),但是昨日開庭,這3位法官並無露面,法院委託一審法官宣判。浦志強對這個安排,不以為然。他認為「既然兩級法院都在成都,譚作人也羈押在成都,本案不存在異地因素,何以高院會委託一審宣判。由於本人沒有見過組成二審合議庭的3位法官,我很好奇他們到底是何方神聖」。浦志強的質疑,揭露了一個情况,就是判決書所說「合議庭……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究何所指。浦志強就是譚作人的辯護人,他說沒有見過合議庭的法官,然則合議庭聽取了什麼辯護人的意見?
公義最後堡壘淪陷
盛世榮景隱憂重重
我們認為,無論當局如何判處譚作人,都要符合司法程序,二審判決,應該由二審合議庭宣判,但是合議庭法官並未露面,卻由一審法官主持大局,這個做法是否恰當?事涉公開宣判原則,值得斟酌。
以內地由中國共產黨 總攬一切的情况,要求法院不受黨的影響,完全司法獨立,不切實際,內地法庭成為國家專政機器的一部分,大家都心裏有數。但是,就算把法庭塑造成鎮壓工具,都要講一點規矩和禮數,譚作人案,當局脫序而行,罔顧觀瞻,不但削弱了裁決的權威和公信力,對於法院的形象也構成很大傷害。
近期,內地仇官情結普遍,法官更成為衆矢之的,較早前湖南有人持衝鋒槍衝入法院,槍殺3名法官;前日,廣西梧州6名法官處理一宗貨款糾紛時,被潑硫酸,6人同被灼傷。這些事件中的法官遭遇不幸,理應獲得同情,但是從內地網民反應所見,大多數竟然同情殺死和傷害法官的人,在湖南槍殺3名法官的兇手,更被民衆視為英雄。在正常社會,法院被視為公義的最後堡壘,法官則被視為公義的最後守門人,但是在中國大陸,民衆對法院和法官角色的認知,顯然並非如此。
內地法官形象沉降,肯定與經常傳出的法官貪污腐敗有關,這是中國現行體制的產物,我們要指出的是:當法院和法官愈來愈不隱瞞其鎮壓工具的角色和功能,而且罔顧程序,以我行我素的方式體現,民衆看在眼裏,會怎麼理解?這樣的社會可以穩定?這樣的國家可以長治久安?這是盛世榮景之下使人焦慮和擔憂之處。
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義務律師
義務律師
《明報》,2010年4月29日
法律系學生經常會接觸到一些拉丁詞語。對於「pro bono publico」,我們都不會陌生。
「Pro bono publico」是指為公眾服務,在法律的層面可理解為:為了公眾利益,免費替當事人打官司。
法律援助,是政府對人民所提供的基本保障之一。正如當低下階層遇上疾病、年老等問題,政府也有責任提供協助。世界各地的自由民主國家,都會援助無力負擔的人民聘請律師。因為只有如此,基層才不會被排拒於制度之外。
法援制度當然也帶來了經濟負擔。以英國為例,法援條例自1949年實施,一直為基層人民提供了不少幫助。諷刺的是,這項曾幾何時是戰後工黨政府最引以自豪的功績,到了後期,新工黨政府卻不得不透過削減援助金額,才能令它可持續地運作。每年英國政府用於法援的開支,達二十億英鎊之多,人均援助額是全球之冠,惠及近三成成年國民。
而在香港,雖然咱們也有法援制度,社會上仍然有很多人,因為不符申請條件,被排拒於法律制度之外。可見法援並不是、亦不應是幫助市民面對法律困難的唯一方法。在這些情況下,義務律師便擔當起重要角色。
首席大法官李國能將於九月提早退休。臨別在即的他不諱言,雖然法律界在過去多年,已積極為有需要人士提供義務訴訟,但我們能夠做的,斷不止於此。
他認為當局應擴大免費的法律諮詢和當值律師計劃,並成立新的協調機構去統籌這些服務。他亦積極呼籲更多律師挺身而出,提供免費訴訟,惠及更多基層市民。
香港的公民社會於過去十年經歷了很多根本性的轉變,我們看到愈來愈多專業人士參與社會事務。我相信,我們不需要完全依賴政府去填補法援的漏洞。透過義務工作,專業人士也可以為政府所不能。
[郭榮鏗]
《明報》,2010年4月29日
法律系學生經常會接觸到一些拉丁詞語。對於「pro bono publico」,我們都不會陌生。
「Pro bono publico」是指為公眾服務,在法律的層面可理解為:為了公眾利益,免費替當事人打官司。
法律援助,是政府對人民所提供的基本保障之一。正如當低下階層遇上疾病、年老等問題,政府也有責任提供協助。世界各地的自由民主國家,都會援助無力負擔的人民聘請律師。因為只有如此,基層才不會被排拒於制度之外。
法援制度當然也帶來了經濟負擔。以英國為例,法援條例自1949年實施,一直為基層人民提供了不少幫助。諷刺的是,這項曾幾何時是戰後工黨政府最引以自豪的功績,到了後期,新工黨政府卻不得不透過削減援助金額,才能令它可持續地運作。每年英國政府用於法援的開支,達二十億英鎊之多,人均援助額是全球之冠,惠及近三成成年國民。
而在香港,雖然咱們也有法援制度,社會上仍然有很多人,因為不符申請條件,被排拒於法律制度之外。可見法援並不是、亦不應是幫助市民面對法律困難的唯一方法。在這些情況下,義務律師便擔當起重要角色。
首席大法官李國能將於九月提早退休。臨別在即的他不諱言,雖然法律界在過去多年,已積極為有需要人士提供義務訴訟,但我們能夠做的,斷不止於此。
他認為當局應擴大免費的法律諮詢和當值律師計劃,並成立新的協調機構去統籌這些服務。他亦積極呼籲更多律師挺身而出,提供免費訴訟,惠及更多基層市民。
香港的公民社會於過去十年經歷了很多根本性的轉變,我們看到愈來愈多專業人士參與社會事務。我相信,我們不需要完全依賴政府去填補法援的漏洞。透過義務工作,專業人士也可以為政府所不能。
[郭榮鏗]
2010年4月22日 星期四
法治的意義
法治的意義
《明報》,2010年4月22日
【明報專訊】已退休的英國前首席大法官賓咸勳爵(Lord Bingham),近日出版了新作《法治》。他在序言中解釋了為何以此為題著書:許多經常把法治掛在嘴邊、甚至將之當護身符的人,其實並不明白法治的真正含意。
法治的定義可追溯至亞里士多德的解釋。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即使法律的守護者亦要遵守法律」。而近代的法治觀,最常引用牛津大學英國法教授戴雪(AV Dicey) 於1885年所撰的《憲法精義》(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首先,人民不能無故受罰,或被法律處分,以致身體或財產受累,除非此人已被普通法院經普通法律程序確定罪成。」
戴雪之言,十分清晰。任何人——包括你和我——絕不可以因觸犯一些由官員癡想出來的惡法而受罰。案件必須經過既定的法律程序,由公正的法官於普通法庭審理,而非在政府欽點、缺乏獨立性的法庭中黑箱作業。
戴雪續說:「法治的性質在於每一人,不論貴賤富貧,須受命於所有普通法律,並安居於普通法院的管轄之下。」
簡言之,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正如湯瑪士.富勒博士(Dr. Thomas Fuller)於1733年所言:「即使你已到達巔峰,法律仍在你之上」。
所以,假如大主教虐待倫敦動物園的企鵝,他不會因其尊貴身份而免被起訴;若你幹了賣官爵的勾當,即使身為總理亦要受法律制裁。
或者,法治的定義,沒咱們想像中複雜。法治,是為了彰顯公義,姑且對比沒有法治的狀況,是怎樣的一番光景。
不尊重法治的政權,大都存在某種特性:夜半敲門、突然失蹤、打壓異見人士、肆無忌憚的檢控 、「秘密」審訊處理、酷刑逼供、勞改營、集中營……種種惡行,罄竹難書,見微知著。
[郭榮鏗]
《明報》,2010年4月22日
【明報專訊】已退休的英國前首席大法官賓咸勳爵(Lord Bingham),近日出版了新作《法治》。他在序言中解釋了為何以此為題著書:許多經常把法治掛在嘴邊、甚至將之當護身符的人,其實並不明白法治的真正含意。
法治的定義可追溯至亞里士多德的解釋。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即使法律的守護者亦要遵守法律」。而近代的法治觀,最常引用牛津大學英國法教授戴雪(AV Dicey) 於1885年所撰的《憲法精義》(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首先,人民不能無故受罰,或被法律處分,以致身體或財產受累,除非此人已被普通法院經普通法律程序確定罪成。」
戴雪之言,十分清晰。任何人——包括你和我——絕不可以因觸犯一些由官員癡想出來的惡法而受罰。案件必須經過既定的法律程序,由公正的法官於普通法庭審理,而非在政府欽點、缺乏獨立性的法庭中黑箱作業。
戴雪續說:「法治的性質在於每一人,不論貴賤富貧,須受命於所有普通法律,並安居於普通法院的管轄之下。」
簡言之,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正如湯瑪士.富勒博士(Dr. Thomas Fuller)於1733年所言:「即使你已到達巔峰,法律仍在你之上」。
所以,假如大主教虐待倫敦動物園的企鵝,他不會因其尊貴身份而免被起訴;若你幹了賣官爵的勾當,即使身為總理亦要受法律制裁。
或者,法治的定義,沒咱們想像中複雜。法治,是為了彰顯公義,姑且對比沒有法治的狀況,是怎樣的一番光景。
不尊重法治的政權,大都存在某種特性:夜半敲門、突然失蹤、打壓異見人士、肆無忌憚的檢控 、「秘密」審訊處理、酷刑逼供、勞改營、集中營……種種惡行,罄竹難書,見微知著。
[郭榮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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