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網民「人肉搜索」
吳斌指新例不能規管
《明報》2009年11月10日
【明報專訊】城大學生阿軒被網民「人肉搜尋」資料,並指其「推女友落樓梯致小產」,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昨指出,這種「起底」情不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因為法例立法原意是針對機構保障資料,並非針對個人消閒用途。他指出,若同類事件日益增加,政府應想辦法處理。
條例針對機構保障資料
吳斌昨日出席總商會座談會時向記者表示,至今未收到就「阿軒」事件的投訴,他不想直接評論事件。
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諮詢文件建議,把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以「取利」或作「惡意用途」列為罪行。吳斌昨指出,即訂立了新法例,也不能規管網民「起底」的行為。
他解釋,「惡意用途」的寫法並非針對「人肉搜尋」,「市民要了解這法例比較上不是針對某種行為而作處分,因為有其他法例可以做,例如對於前任男友或女友做出壞名譽或傷害……便有其他條例處理。」
他直言﹕「不能太依賴這條例可以解決所有人與人的爭拗,這法例最初的原意不是這樣。」現時條例豁免個人活動,「男友及女友擺我的資料上去(網),現時法例不受管制,這個是個人爭拗,條例主要針對機構使用者」。
他指出,現時條例主要是針對機構內的工作職能,是否合乎條例的6項保障資料原則,包括蒐集資料是否有需要、是否合乎工作職能、就目的來說是否過量蒐集資料、蒐集方式是否合法公平等。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2條,獲豁免的情包括有關個人資料的持有,只是與其私人事務、家庭事務或家居事務有關,又或者該個人資料只為消閒目的而持有。
思考問題
你們會如何評價這種網絡行為?
我認為應把個人立入,因人有人權,人權中有私隱
回覆刪除雖然以上阿軒的例子不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但是,網民也不應該人肉搜查。你自己被人肉搜查會有什麽感受?你當然不想給人人肉搜查。所以你也不應該這樣做。做什麽事情之前,都需要顧及別人的感受。不然,別人也可能對你做出人肉搜查。
回覆刪除一個人即使犯了法,道德敗壞,也有它的私隱權,使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在“軒仔”的個案中,軒仔因被指推女友下樓梯而被網民“人肉搜查”,絕對是侵犯它的私隱權。我不認同這種網絡行爲。雖然不受法律監控,即使做了也不犯罪,但卻會影響當事人的自尊,對當事人作出心理上的傷害,使不良的行爲。我認爲政府應該立法監控這種搜查的行爲,讓網民知道即使網絡世界較現實世界自由,也不是做任何事都不需要負責任的。
回覆刪除MS1T 27
如果人有人權(消閒的自由),那人肉搜尋資料是可以的,因为如果「阿軒」不把东西放上网,人家也起不了底啊。
回覆刪除Matthew Lam MS1Y 16
我認為應把個人立入.個人不受管制,人人用個人名義就可獲豁免了
回覆刪除這是不道德的行為...
回覆刪除MS1V 13
認同 MS1V 13 同學的講法!
回覆刪除MS1V 10
好唔道德的行為,起人低我認為已侵犯它人的私隱權.
回覆刪除同時我認同MS1_I (4) 陳恩諾的講法:"我覺得這種行為是假正義,網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們可能從現實生活得不到很多的認同,我覺得那些網民是在籍這些東西來令自己覺得自己很正義很好,而令自己舒服點。"
陳文琛MS1V(1)
我認為這種網絡行為是不好的,而且是侵犯人權和私隱。即使知道別人的資料,也沒有必要去擺在網上~ 這樣可能會傷及別人的心啊,也會侵犯別人的隱私。這種情況的成因,往往都是因為人人認為在網上做任何事都不用負責的。這真的是一種不好的社會觀念......
回覆刪除MS1Y 謝梓珊 (32)
對那些網民來講,這是一個發洩情緒的方法,是好的,但是對那位被指罵的那位學生,就不是那麽好了。
回覆刪除MS1Y (22)
我觉得那些網民不应该那样做虽然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说"阿軒"没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但作为香港的人应该要守这个私隱條例不应该做那些笨拙的事.MS1V(17)
回覆刪除雖然這件事沒有違反死因條例,但網民不應該隨便發佈對別人不利的語言,應該好好善用互聯網。這種行爲會傷害當事人,會帶給當事人傷害,我個人認爲政府應該立法組織這種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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