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2日 星期四

法治的意義

法治的意義


《明報》,2010年4月22日





【明報專訊】已退休的英國前首席大法官賓咸勳爵(Lord Bingham),近日出版了新作《法治》。他在序言中解釋了為何以此為題著書:許多經常把法治掛在嘴邊、甚至將之當護身符的人,其實並不明白法治的真正含意。

法治的定義可追溯至亞里士多德的解釋。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即使法律的守護者亦要遵守法律」。而近代的法治觀,最常引用牛津大學英國法教授戴雪(AV Dicey) 於1885年所撰的《憲法精義》(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首先,人民不能無故受罰,或被法律處分,以致身體或財產受累,除非此人已被普通法院經普通法律程序確定罪成。」

戴雪之言,十分清晰。任何人——包括你和我——絕不可以因觸犯一些由官員癡想出來的惡法而受罰。案件必須經過既定的法律程序,由公正的法官於普通法庭審理,而非在政府欽點、缺乏獨立性的法庭中黑箱作業。

戴雪續說:「法治的性質在於每一人,不論貴賤富貧,須受命於所有普通法律,並安居於普通法院的管轄之下。」

簡言之,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正如湯瑪士.富勒博士(Dr. Thomas Fuller)於1733年所言:「即使你已到達巔峰,法律仍在你之上」。

所以,假如大主教虐待倫敦動物園的企鵝,他不會因其尊貴身份而免被起訴;若你幹了賣官爵的勾當,即使身為總理亦要受法律制裁。

或者,法治的定義,沒咱們想像中複雜。法治,是為了彰顯公義,姑且對比沒有法治的狀況,是怎樣的一番光景。

不尊重法治的政權,大都存在某種特性:夜半敲門、突然失蹤、打壓異見人士、肆無忌憚的檢控 、「秘密」審訊處理、酷刑逼供、勞改營、集中營……種種惡行,罄竹難書,見微知著。

[郭榮鏗]

3 則留言:

  1. 法治指依法辦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奉行無罪推論原則。法治的意義在於它有助保障公義。

    這是去年所教的有關法治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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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十分同意文章中嘅見解
    只係唔明白"夜半敲門"係乜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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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認為法治是指依法辦事、法律對人人平等和無罪推論原則。
    MS1V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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