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義務律師

義務律師

《明報》,2010年4月29日



法律系學生經常會接觸到一些拉丁詞語。對於「pro bono publico」,我們都不會陌生。

「Pro bono publico」是指為公眾服務,在法律的層面可理解為:為了公眾利益,免費替當事人打官司。

法律援助,是政府對人民所提供的基本保障之一。正如當低下階層遇上疾病、年老等問題,政府也有責任提供協助。世界各地的自由民主國家,都會援助無力負擔的人民聘請律師。因為只有如此,基層才不會被排拒於制度之外。

法援制度當然也帶來了經濟負擔。以英國為例,法援條例自1949年實施,一直為基層人民提供了不少幫助。諷刺的是,這項曾幾何時是戰後工黨政府最引以自豪的功績,到了後期,新工黨政府卻不得不透過削減援助金額,才能令它可持續地運作。每年英國政府用於法援的開支,達二十億英鎊之多,人均援助額是全球之冠,惠及近三成成年國民。

而在香港,雖然咱們也有法援制度,社會上仍然有很多人,因為不符申請條件,被排拒於法律制度之外。可見法援並不是、亦不應是幫助市民面對法律困難的唯一方法。在這些情況下,義務律師便擔當起重要角色。

首席大法官李國能將於九月提早退休。臨別在即的他不諱言,雖然法律界在過去多年,已積極為有需要人士提供義務訴訟,但我們能夠做的,斷不止於此。

他認為當局應擴大免費的法律諮詢和當值律師計劃,並成立新的協調機構去統籌這些服務。他亦積極呼籲更多律師挺身而出,提供免費訴訟,惠及更多基層市民。

香港的公民社會於過去十年經歷了很多根本性的轉變,我們看到愈來愈多專業人士參與社會事務。我相信,我們不需要完全依賴政府去填補法援的漏洞。透過義務工作,專業人士也可以為政府所不能。

[郭榮鏗]

1 則留言:

  1. 問題是有幾多人會做?
    在這個講究錢的世界,很少人會真的出來義務,除非有錢賺。

    為政府所不能?
    應該是政府資助貧窮人士訴訟。

    沒有事情是十全十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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