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高 院 判 「 申 綜 援 居 港 期 」 違 法

高 院 判 「 申 綜 援 居 港 期 」 違 法



  (星島日報報道)社會福利署要求香港巿民在申請綜援前一年,不得離港超過五十六日的限制,高等法院昨裁定此規定不合法並歧視回流人,難以界定身在外地的港人對港沒有貢獻,亦違反港人自由出入境的基本權利;另社會福利署即時暫停執行「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並會研究判詞和有關理據。

  一名在內地工作的六十六歲港人游文輝被裁後,回港申請綜援遭社署以他申請前一年離港逾五十六天,拒絕其申請,游文輝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昨獲勝訴,法官張舉能下令社署要撤銷不批准他領取綜援的決定。審訊期間一直靠朋友接濟的游文輝對對獲勝感到高興,認為還他一個公道,相信獲批綜援後,生活將大幅改善。協助他的律師指,判決並無追溯令,只適用於日後的申請。

  社署發言人指,因應判決,社署由即日起接獲綜援申請時,包括新個案及重新申請個案,會暫停執行「連續居港一年」規定,仍在處理中的個案,社署會主動通知有關申請人,並按相同安排處理。

  社署透露,○七年六月一日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共有四千八百三十九宗申請不符合不得離港逾五十六天的規定,最終獲酌情權批綜援,另有一百二十宗申請因不符合規定而不獲批。

  社署又指除綜援外,傷殘津貼亦同樣有申請前一年離港限制的規定,生果金則沒有申請前離港規定,但申領後每年離港不可多於二百四十天。

  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指出,○七至○八年綜援支出達一百八十億元,未符合居港一年的領援申請者,僅佔整體申請極少數,不會對有限的資源構成沉重壓力,政府在聆訊中未能合理解釋五十六天的規定,對回流港人與非回流港人有不同待遇是否有真實需要,亦不能界定離港較長人士是否對本港貢獻較少。

  法官舉例如港人每逢周未和假期返內地和家人團聚或在內地就醫,不應界定為「長時間離港」,若他們因此被評為不符合申領資格,更屬「無辜」。此外,港人為避免申請綜援受到延誤,只可限制離港的日數在五十六天內,法官認為亦明顯會妨礙港人出入境權利。


  是次申請人游文輝多年間從事服裝業,於○六年間到內地廣東工作,兩年後被裁,之後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八年和去年兩次申請綜援,但都以不符居港一年的規定被拒。他在入稟狀更聲稱銀行戶口僅餘下十九元。在此政策下,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估計約三萬名從內地和澳門失業回流人士受影響。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六九——二○○九。


《星島日報》,2010-06-22

3 則留言:

  1. 一個公平公正的社會是應該兼顧到大多數人以及小數人的利益。不然的話,就會出現不平等。平等機會也就沒有了。

    上面的可以作爲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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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多數人的利益與小數人衝突,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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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說申請綜援前一年,不得離港超過五十六日的限制是符合大部分人的利益。那麽,怎樣兼顧小數人呢?兼顧小數人就是似乎每個個案酌情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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