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8日 星期一

王慧麟﹕回到人的尊嚴 思考房屋權利

王慧麟﹕回到人的尊嚴 思考房屋權利


《明報》,2010年3月8日





【明報專訊】樓價又再高企了。預算案後,政府的干預機器忽然出動了。金管局上周就銀行按揭利率問題高調出手,房協「碰巧」重推夾屋,房委會突然推出賣剩的居屋,土地忽然可以非定期拍賣,誰說香港政府沒有能力插手樓市?

問題來了:為什麼過去一年,樓價升了二至三成?為什麼連元朗新樓也要每平方呎6000元?有所謂中產的家庭在接受報章訪問時說,兩年前,手頭上的金錢可以買得到北角半山二手樓,現在儲存下來的首期只能住西半山的舊樓,又遭到網民口誅筆伐。樓價飈升,薪水不升反降,難怪有人懷念董建華的八萬五政策了。

住房,是一種權利,人人應該有合適住房的權利。《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說:「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有關「住」的部分,是指適當住屋權(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根據聯合國的說法,適當住屋權的意思,不是政府隨便找一處地方,鋪上地台,找個帳篷讓市民住在裏面就算了,而是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在可以負擔及有能力之下,有一處安全、和平及有尊嚴的住房,不論其經濟地位、族群、年齡及階級等其他因素。

聯合國的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指出,合適住屋的相關權利,一般是照顧貧窮人口,連「有瓦遮頭的地方」也沒有的家庭。但也指出,在一些發達國家,連失業人士和露宿者等也沒有合適的住房,而且,部分發達國家更沒有把真確的數據交給聯合國,實際情况可能更嚴重。

香港又如何?根據《基本法》,《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實施。對於合適住屋的權利,原來香港政府是有一套論述的,但政府不是為合適住屋之權利作出定義,而是倒轉來說,什麼不是合適的住屋。政府在1999年提交給聯合國的報告就提到,所謂不合適住屋(inadequate housing,政府巧妙地把它譯作居住環境欠佳)的意思,是指居住在政府土地上的寮屋區、平房區、無獨立設備單位,天台搭建物以及私人樓宇共住單位的人士。

政府「不合適住屋」定義太窄

然而,政府把「不合適住屋」的定義,定得如此狹窄,難怪有收購舊樓的集團,可以頻頻地在電視大賣廣告,甚至在舊樓外牆上掛上巨型布條,聲稱高價收購舊樓,讓業主得益,好像做了善事一樣。因為即使那些私人舊樓滲水、石屎脫落、日久失修,只要不是共住,政府就可以辯稱是合適住屋,已經顧及了人權了,不單在政策上就可以置身事外,而且更可以惡死地立法,逼業主維修樓宇,甚至主動修例,降低地產商收購舊樓門檻,令它們日後更肆無忌憚地逼小業主交出業權了。

因此,在一個發達城市,尊重合適住屋的權利,既需要照顧無家可歸、一貧如洗、無處容身的基層市民,也要照顧其他階層的住屋需要,不能一味以市場調節來推搪。現在批評政府沒有做好房屋政策的論述有多種,一或經濟理由(如推倒樓市論、印花稅收入論、M型社會論),一或政治理由(如官商勾結論、地產商惡晒論)等,大家都耳熟能詳。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在思考房屋問題時,從來沒有從人的尊嚴角度出發,令市民擁有合適住屋的權利,得不到有力的彰顯。

南非的案例

剛榮休的南非憲法法院法官Albie Sachs最近出了一本書,談到他在南非憲法法院的判案經驗。在國際人權法學裏,南非憲法可謂是全球數一數二,因為裏面涵蓋的不僅是公民及政治等個人權利,而且更包括傳統法律塔利班(特別是傳統普通法專家)認為不可在法院訴訟的經濟及社會等集體權利,以至最時髦的環境權利等。Sachs面對了好多奇難雜症,其中一宗是合適房屋權利的案子。

在Grootboom Case之中,一班長期等候公屋,無家可歸,以至連住在臨時帳篷都給政府趕走的家庭,以人民有合適住戶的權利為理由,向法院提出訴訟。他們的要求很卑微:有一處固定的容身之所,以便輪候公屋而已。

合適住屋權利,是南非憲法內有關經濟及社會權利部分。Sachs說,案件其實指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法院該如何解釋憲法內的社會及經濟權利?過往有不少法律專家提到,不應把經濟及社會權利放入憲法內,而且更不應讓市民把這些權利訴諸法院,因為這樣就會把法院變成行政機關,搶走了行政機關分配資源的職能,變成司法獨大。

Sachs提到,南非憲法的深層意義,在於讓南非人回復尊嚴。其內涵既要反映人民辛苦爭取回來的自由及民主權利,同時也要反映社會需要創造物質條件,讓人們有尊嚴地生活。他也說,個人權利和社會經濟權利之間,沒有衝突。他說,南非憲法要求法官,在處理人權案子時,不是只求以個人權利的角度看問題,又不能只是從集體權利的角度看問題,而是要以人類尊嚴的角度來看問題:「尊重人類尊嚴,是把人民渴求自主的權利,與承認我們是生活在社區的需要,聯合在一起。」(見頁173)

Sachs說的不只是一些悶死人的憲法權利條文,而是提醒行政部門,施政時需要以人的尊嚴的角度來彰顯人民的權利。

香港買樓像去層壓式推銷公司

香港市民為求一個合適住房,可謂尊嚴盡失。

買新樓麼?除了價單不齊,更要捱通宵之外,買家更要困在售樓處為發展商造勢!他們苦等10多小時,特別會被拖到午夜12時,據說這樣可使買家變得心力交瘁,意志力受到衝擊,容易接受游說,貴一點的樓層也肯硬食——買家像去了層壓式推銷公司一樣。

買舊樓麼?隨時樓宇要檢查,就會「跌咗」數萬元的維修費,更怕「圍標」的維修公司工程爛尾。

租樓麼?一年後業主就隨時加租三成;買居屋或夾屋麼?除了貨尾,還是貨尾。

返鄉下,例如住新界耕田?一個高鐵項目,就把別人家園剷平,假如沒有大規模示威,哪有複製菜園村之可能?

我十分同意Sachs,我也是dignitarian,相信人的尊嚴。

■延伸閱讀﹕

1. Sachs, Albie (2009), The Strange Alchemy of Life and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 Ors v Grootboom & Ors [2000] ZACC 19; 2001 (1) SA 46; 2000(11) BCLR 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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