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

驗毒與權利

施永青,驗毒與學生該有的權利
《AM730》,2009年08月11日



由警方緝毒轉變為校園驗毒,需要打破常規,為某些人帶來不便,當然有人不想。不過,以此舉會侵犯學生的私隱,妨礙學生的人權,最終影響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的理由來反對,似乎有點牽強。

就我接觸,學校至今仍存在著不尊重學生私隱的情況。譬如:班內有人遺失了東西,教師就要搜書包,無需理會書包內有沒有學生的私隱。有些學校甚至會自定違禁品類別,不外是漫畫書、手提電話、遊戲機、以至首飾、化裝品之類,遺害性遠不如毒品;但學校也可以抽樣檢查,搜到「違禁品」還可以隨意沒收,不用考慮學校是否真的具有這樣的權力。

此外,學校裡還流行「連坐法」,教師稍有對學生有所不滿,如上課時喧嘩或多人未完成作業等,就可以全班罰抄,或全班罰留堂,不理會當中可能有很多無辜者。這類行為明顯侵犯人權,妨礙私隱,但社會對此卻相對容忍,為何偏偏在校園驗毒的問題上以此作為反對理由?實在難以理解。我個人讚成學生也應該有一定的人權與私隱權,我就不讚成隨便搜學生書包及動不動就全班一起受罰。不過,若果知道校內有學生吸毒,就不應為了涉及學生的私隱而不告知家長及警方。

家長對子女在學校的表現應該有知情權,不然,家長就沒法扮演家庭的角色,履行家長的責任。沒有家長的配合,學校很難獨力去應付現時社會上這股歪風。

至於警方,學校亦不應為了擔心校譽受損,而不去報告。學校肯報警,有利於警方去追查毒品的來源,阻止毒品進一步擴散。學校不應假設警方的行動一定會對學生重納正軌造成不良影響,因而不與警方合作。相反,學校應主動與警方商討,以便攜手合作去挽救這批誤墮毒網的青少年。把警方與防止青少年吸毒對立起來,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

有人擔心,一旦有警方參與,就算不把學生告上法庭,亦起碼要學生接受警司警戒。這樣可能導致學生對抗或者逃避,如果因而產生標簽作用,效果可能適得其反。

其實,警方早已明言,對學生可以特殊處理,不一定全部都告上法庭;但吸毒始終是一種犯法行為,社會無可避免要以某種形式對此表示否定,否則不易喚起人們的警惕。由此而產生的標簽作用,不能全怪社會,犯法者自己有一定的責任。

當發現有學生染上毒癮的時候,問題嚴重的當然要送去戒毒,接受特殊的輔導。但這樣做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標簽他們,更不是為了剝奪他們在學校受教育的權利。恰恰相反,如果我們任由青少年吸毒的歪風盛行,將會令更多的青少年失去正常學習的機會。因此,遏止吸毒的風氣在青少年中蔓延,需要社會各方面一起努力。



思考問題


如果說學生的教育權比私隱權重要,因要校園驗毒即使侵犯私隱也是可以接受的,因為這保障大家學習環境,你同意嗎?

12 則留言:

  1. 但我相信如果我的好朋友/知己吸毒,我就未必有勇氣去告他/她了...但是會勸他不要再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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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非常欣賞作者提出了幾個學校未能不尊重學生私隱的情況及將它們與校園驗毒比較。我們可以輕易見到那些說驗毒未能保障學生私隱的人的理據是站不穩的。其實上,機場的安檢程序也是涉及到很多私隱的問題,但是為甚麼沒有人(以我所知)走出來反對呢?我覺得是因為大家也都想打擊恐怖活動。市民在“打擊恐怖活動”的共同追求下,大家便原願意接受機場的安檢。“打擊校園毒品問題”和“打擊恐怖活動”也是一樣的(恐怖活動和吸/販都是犯罪的),所以,在打擊校園毒品問題的這個大前提下,大家是否應該接受校園驗毒,而犧牲一點點私隱呢?

    蔡子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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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除了「連坐法」之外其他也不算很離普。
    MS1V(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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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私隱權,這是每個人本身的權利。
    但我覺得如果你真的是吸了毒,也應該犧牲自己一些的私隱,接受一下校園驗毒。而且你真的吸毒的話你也應該接受懲罰,負上責任。
    MS1R (1)歐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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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覺得校園驗毒計劃是視乎學校、老師、家長、同學的合作性,對學校有利也有弊。

    MS1T(5)周恩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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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連坐法」真的不合理吗?
    我认为只要有证據,凡事都可能的,所以你也不能做甚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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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實,校園自願驗毒計劃真的有用嗎?有吸毒的學生會去驗毒嗎?根本不會,政府也不能驗出那些學生,那這個計劃有用嗎?就算驗毒驗出有吸毒,也不能阻止學生吸毒,送去戒毒,送去邊?只能從老師、家長以及社工的壓力下逼他戒毒,也不一定成功,還有可能使家長感到絕望。
    如果校園自願驗毒計劃是沒有很大的用處,爲什麽學生要犧牲自己的私人權呢?

    伍鑠旻 MS1T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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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校園驗毒是可以接受的,因爲此終都是為我們好。只不過以上的連坐法我就接受不到。有人做錯事也不要連累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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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兒童(18歲以下的人)的隱私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但是,兒童是有義務去遵守法律,當他們不遵守時,他們就不能享受這種權利了

    MS1I 梁加恩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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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果說學生的教育權比私隱權重要,因要校園驗毒即使侵犯私隱也是可以接受的,因為這保障大家學習環境"我不同意,雖然教育是重要的, 但私隱權也要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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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是同意的,因爲即使私隱權被侵犯,但換來的卻是可以令你有個更好的環境去學習,不需要擔心朋輩壓力(引誘你去吃毒品),其實是得大失小阿。還有,做每件事必定有得有失,如果每次都要慢慢討論,時間便會流失,事情也必定會複雜化,令問題更難才能夠被解決。
    MS1I(21)梁頌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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